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分级护理要点第十二条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第十三条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f(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六)实施床旁交接班。第十四条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第十五条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第十六条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f第十七条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第十九条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第二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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