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
1、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
责任。
2、施工班组在操作时未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对此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
3、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责任。
4、项目经理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
十二、事故处理意见
f1、杨鹏飞同志的医疗费按保险条款处理,从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费用用于支付其个人的伤残补助金(公司部分)2、一次性赔偿杨鹏飞同志工伤补助费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3、一次性支付杨鹏飞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及全部医药费由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承担,共计1405745元(壹万肆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承担一次性支付杨鹏飞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即9000元(玖仟元整),扣去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505745元(伍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费用为394255(叁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伍分)。4、医药费已由钢筋班组班组长刘河明垫付,一次性赔偿杨鹏飞同志工伤补助费18000元由公司暂行先垫付,其中9000元(玖仟元)从钢筋班组班组长刘河明劳务决算中扣除。5、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责任。依据《员工手册》中《员工奖惩条例》(修订本)622条C款的规定,给予XX项目部钢筋工长林文学、项目部安全员忘建强记过处分。6、扣件断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器材部门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一定的经验教训。
附件
厦门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2月20日
1、伤者申请书及项目意见
2、事故调查笔录两份
3、项目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现场照片3张、安全教育材料2份、安
全技术交底材料1份)
4、伤者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工伤处理协议书
f协议书
甲方:厦门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乙方: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XX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丙方:杨鹏飞受伤人身份证号码:512926
2002年7月27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伤者杨鹏飞在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准备从K/⑧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杨鹏飞左手大拇指,杨鹏飞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