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包括:本合同其它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与附件内容不一致时执行合同条款。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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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3、如因乙方在施工人员数量、施工人员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致使工程质量、安全与工期无法达到要求时,经现场监理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乙方不按要求退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第二十三条合同补充条款附件
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为确保这一质量目标的实现,明确责任。现结合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质量管理规定: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验收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施工。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加强中间过程管理与控制,及时发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样板制和三检制。5、现场的施工资料必须书写整齐、签字齐全、与施工同步,达到建筑安装工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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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和达到总承包单位的标准。对于报验资料不合格(不同步、书写不规范),每次给予分承包方5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于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分承包方,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于质量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合格的承包方给予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8、对于在施工中上道工序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方,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增加的费用。
9、对于不按规定提供材质证明,又不及时对原材进行复试的承包方,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
10、对于经公司各部门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未达到总承包单位要求的,给予承包方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11、对于不按图施工,违章操作,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而造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