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第三条经学校考试入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入学、注册、成绩、转学(专业)、退学、休学和复学的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节入学和注册第四条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有关证件和组织关系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五条广东省内地方学生原则上不转户口,省外应届地方毕业生可自愿转户口,集体户口由学校统一办理,军队单位学生不转供给关系。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学院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学院和各培养单位按照招生条件对其政治、业务、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
f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报到时须提供我校招生简章所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入学手续不完备或缺档案或缺组织关系者,研究生学院应及时催促其办全手续或向有关单位催调档案。
第十条研究生新生健康复查由学校附属医院负责。对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要提出书面诊断证明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负责核查培养费等缴纳情况,入学3个月后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仍未交清各种费用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确属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者,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因患有严重疾患且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短期不能痊愈者,取消入学资格;经学校附属医院证明一年内可痊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病愈入学时,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持我校附属医院有效健康证明申请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f第十四条对研究生新生复查合格者,确认其研究生学籍,并由研究生学院在其研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