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量应按累计溶出量来
f计算。③除0时外,第一选取时间点溶出结果的变异系数应不得过20,自第二时间点至最后时间点溶出结果的变异系数应不得过10。如超出,应从仪器适用性或样品均一性的角度考虑予以解决。2)杂质的对比研究(此项内容可与方法学验证同做):对于有关物质检查,由于原料药制备工艺、制剂处方工艺的不同,仿制药的杂质种类和被仿制药可能不同,因此要求进行对比研究,分析仿制药和被仿制药中杂质的种类和含量情况。①可通过强制降解试验及影响因素试验的对比研究,来比较仿制药与原研药的杂质种类、降解途径及杂质大小。②对于复方制剂来讲,首先应对杂质进行归属。采用方法:分别做单个原料、空白辅料及制剂的强制降解试验。要求如下:如果研制产品中杂质的含量超出了国家标准规定,或者研制产品中含有已上市产品中未含有的新杂质,则建议首先通过改进处方工艺降低杂质含量或种类,使不高于被仿制药。否则需要分析杂质的安全性并提供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如果国家标准中未规定杂质检查或限度,研制产品的杂质含量不能明显高于已上市的同品种的杂质实测值,杂质种类也不得更多,否则也需要分析杂质的安全性并提供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3)检测方法的对比研究(与方法学验证同时进行):如研究发现国家药品标准中一些检测方法不适用于研制产品,为进一步验证是检测方法存在问题,还是研制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采用被仿制药进行对比研究。4、质量标准的制定(结合对比研究结果、稳定性研究结果制定):1)可在国家药品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外药典及参考文献,增加必要的检测项目。2)检测方法:如新建方法与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方法相比无明显优点时,因国家药品标准已经过较长时间和多家单位的验证,建议仍采用国家药品标准中收载方法。3)限度:有多种方法可参考时,限度的制定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4)分别制定货架期标准及放行标准,即注册标准和内控标准,写入申报资料。
(五)稳定性研究(中试产品)
1、影响因素试验:取中试一批和参比制剂,除去内包装,分散为单层置适宜的条件下进行。一般包括高温(60或40度)、高湿(925、75)、光照试验。分别于第5天和第10天取样检测,重点考察性状、含量、有关物质,高湿增加吸湿增重项。以上为影响因素稳定性研究的一般要求。根据药品的性质必要时可以设计其他试验,如考察pH值、氧、低温、冻融等因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