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交使用单位,其余由监检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别存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92009附件D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封面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页扉页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登记证编号:车牌号码充装介质使用单位车种公交车、出租车、其他车辆安装单位安装日期发证机关章年月日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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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TSGR0009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12第2、3页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序号设备代码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空积L下次检验日期第4页车用气瓶使用注意事项气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1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2充装前后应当对气瓶及其附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3禁止与油脂、化学品、硬件等物质接触,严禁划伤、磕碰、腐蚀和挤压;4严禁无资格单位对气瓶进行改装、维修、拆装检验等,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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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用热源对气瓶加热;6严禁超压充装,瓶内天然气不得用尽,需留01MPa以上余压;7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8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查或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9应当经常对气瓶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做到清洁、紧固、无漏、正常工作;10不得充装不合格燃气;11气瓶应当按时送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气瓶。本证件不得转让、涂改,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29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9200913封底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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