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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认缴出资信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商投资企业专指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应当立足行政管理职能,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经济运行安全为出发点,在充分发挥年度检验、信息公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管理作用的基础上,以服务为先导,以出资信用培育为基础,以出资信用管理为抓手,强化投资人自觉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法律意识,促进投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出资信用培育,是指登记机关通过行政职能的履行,向投资人提供法律法规宣传、诚信经营辅导、出资行为规范等行政指导、服务的总和。
出资信用管理,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对投资人依法履行认缴出资义务进行出资动态管理、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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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政告诫、行政处罚并进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总合。各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投资人认缴出资的实际状况,开
展与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信用培育有关的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出资信用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通过出资信用管理,及时督促投资人排除出资障碍,规范出资行为,扶持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资信用管理实行登记机关直接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出资信用属地管理的,登记机关应当以委托的方式委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明确委托管理权限及范围,依托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向属地管理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出资状况、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信息,便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资人进行出资信用分类管理。
被委托进行属地管理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在上级登记机关委托管理的权限和范围内,建立完善辖区内企业出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出资信用管理。对投资人未按法律法规及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委托权限,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对经调查证实当事人行为确实构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由登记机关进行行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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