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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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1封面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一)中央级项目1小型项目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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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地方级项目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