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不明晰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年来,资产评估行业中出现的纠纷、诉讼,与评估对象的权属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行业本身、行业监管部门、委托方、媒体、司法界等对评估师是否应当对评估对象的权属问题承担责任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评估师就是评估资产价值,对资产权属不承担责任,因此无须关注;有人认为权属不清则评估没有意义,所以评估师应对资产权属真实、合法性承担责任,这无疑又夸大了评估师的作用。由于对这个问题的模糊认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大多要求评估师不仅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而且对评估对象权属问题承担责任,而司法部门、社会公众也有这种倾向,甚至连涉案的评估师自己对此也认识不清。《指导意见》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一,明确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和评估师的责任。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第二,明确了评估
f的作用。规定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师执业范围。并且规定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第三,明确了评估师如何关注、如何恰当披露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责任限制。《指导意见》规定,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和我们对评估业务的理解,评估师虽然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不承担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验证的责任,但是应当关注权属资料的真实,而且如果发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有瑕疵还应当恰当披露。这实际上是说评估师虽然不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但是评估师还是要对各种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有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只有这样,在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