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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管理。1991年,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上课期间不准请事假。若有特殊情况,学生个人写出请假条,班主任签字,1天以内由政教主任批假,2至3天由主管政教的副校长批假,3天以上者由校长批假。(四)奖惩制度1956年始,每学年结束时,班级评选“三好学生”,颁发奖状和奖品,以资鼓励。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理时,先由班主任和教导员与其谈话,依据错误性质和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导处研究,校务会批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1978年,学校整顿校风校纪,制定惩罚制度。对于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
f认识态度好坏,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对受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劝其退学者外,能改正错误并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导处研究批准,可以撤消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教育不改者,劝其退学。1981年,学校对被评为省、市、县、校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予以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将其荣誉记入档案。对于日常的好人好事,随时由学校给予表扬。1991年,学校对评选为省、市、县、校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除进行大会表彰外,还给予一定的奖学金。1993年,学校制定了《新蔡一高校风校纪管理试行条例》,对遵守《中学生守则》、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异、体育成绩良好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对坚持原则、见义勇为、勇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学生,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能发挥核心作用的班委会、团支部,学校授予“先进班集体”或“优秀团支部”称号,颁发锦旗。对犯了错误的学生,学校耐心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错误。对极少数违纪且屡教不改的学生,由班主任和政教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根据认错态度,将违纪情节报校委会研究,校委会根据《校风校纪管理条例》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贴出布告,通报全校。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学校除开除学籍外,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学生伙食1956年,学生吃粮由县粮店供应。学校对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依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2元、3元、5元分级评定,每月月底发放。家庭经济条件好的,每人每月交伙食费6元,到学生食堂就餐。1957年,学生按粮食供应标准到学校伙食管理处,购买饭票和钱票,到学生食堂凭票就餐。1958年,学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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