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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四月二日
f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期及Ⅲ、冠心病、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冠心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风湿关节炎、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风湿关节炎、类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f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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