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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答辩人因与谭某某、邓某某等人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答辩人经营的福州台江区陈某货物装卸服务部是在2004年12月29日经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正式营业,组成性质为个人经营,而上诉人所述之事实却发生在2004年10月27日晨5时30分许,也就是说在事故发生之时答辩人并非个体工商户,且上诉人无法举证证实谭中华与答辩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关系,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二、原裁定认定事实并未有错,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了邓福兵、蔡小琼、陈德海的证人证言,然上述证人无合法理由未到庭质证,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书》只是确定双方就谭中华死亡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内容并未认定谭中华系工伤死亡,故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书
f“认定事实证据错误”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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