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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严峻考验。4、对业主项目管理水平要求较低,对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在国内,各地区政府均未配备建筑工程相关的专业人才,在一些大型市政工程和公共配套工程的建设中,往往出现因业主方管理不到位、缺乏专业人才而造成工程质量差或者工期滞后的情况。与传统承发包模式不同,EPC模式对业主的项目管理水平要求并不高。但对总承包商而言,不仅对设计、采购和施工全权负责,还须对所承揽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总承包商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合同和信息等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与管理,这无疑对其管理水平提出了巨大挑战。5、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业主的利益损害赔偿更有保障。对于业主来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合同的相对方只有总承包商一方。因此,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不但是明确具体的,而且是唯一的。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需要承担责任的话,业主只需向总承包商追究工程质量责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三、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一)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二)政策、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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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式予以政策推广。2014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市〔2014〕92号印发《关于推进建
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九)款明确要求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从政策范畴上倡导总承包模式的应用。
四、EPC总承包模式招标管理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在缩短建设周期、加强统筹管理和降低项目风险等方面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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