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一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男1952年3月29日生。
赔偿请求人王运合于2015年5月12日以无故拘留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王运合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五月十八日
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范文二赔偿请求人刘伟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山南228号。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法定代表人孙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
f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
赔偿请求人请求
1、修复或按照原结构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号商店和库房并交付赔偿请求人继续使用
、将被拆建筑物内财物归还至原处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赔偿被拆建筑内货物853000元
、电话安装费5000元
、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
、精神伤害赔偿金20万元
、013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产生的停业损失每月12000元
、013年11月14日起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止的租房费用每月5793元。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主要理由
1、2013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决定并下发《通知书》将海淀区田村山南路8号院和228号院所属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
、2013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没有送达拆违通知
f书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趁早晨突袭以暴力手段将位于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住房强行拆毁导致屋内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现金等财产不知去向。该行政行为对我家造成巨大财产和严重精神伤害并导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和精神寄托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2015年6月3日赔偿请求人刘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淀法院作出2015海行初字第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海淀城管局于2013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作出的通知。
经查赔偿请求人刘伟在海淀区田村山南路228号院内的居住。2013年8月9日本行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