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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工经营场所的条件
(五加工经营场所,指与加工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间、裱花间、备餐专间等。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暂时置放的专用场所。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f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七专间要求。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餐馆和食堂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500以下餐馆和食堂等其他餐饮单位,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
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f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4、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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