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工作效率,有效控制经营风,促进集团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依法履职,规范被授权人的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集团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集团公司章程赋予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实施决策应符合集团公司既定的决策程序和国家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权
f对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凡属集团公司股东权利的,未经国资委或公司章程明确授权集团公司董事会不得行使。
第四条授权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事项针对投资、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重大资金支出和对外捐赠、赞助等重大事项的授权;(二)集团公司董事会应逐步建立起针对重大事项的年度预算(计划)管理制度,预算外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经集团董事会严格审核;(三)集团公司应健全投资、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重大资金支出和对外捐赠、赞助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完善流程管理,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四)被授权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行使授权结果。
f第五条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的授权事项包括:
1、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股权投资。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预算(计划)、集团公司主业范围内的股权投资(不含以证券交易盈利为目的的证券市场股票投资行为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行为),包括集团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事项(含控股或参股)。
2、一定金额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年度投资预算(计划)、为本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提升盈利水平而由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3、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融资。纳入年度融资预算(计划)的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融资,无需集团或集团控股企业担保的各级参股公司的融资。
4、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融资担保。纳入年度融资预算(计划)的集团公司系统内的融资担保。
f5、一定金额范围内的集团公司资产处。6、一定金额范围内的集团公司对外捐赠、赞助。7、经营中的大额资金支出。第六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