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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需动用房屋维修资金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及时修复。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或住宅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部门。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第八条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不得擅自清除火灾事故现场。(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第九条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对住宅物业所属消防设施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三)举报住宅物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四)发现公安、房地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住宅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一)挪用、拆除、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三)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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