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
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第3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
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
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
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
院。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1、____________合伙人:2、____________合伙人:3、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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