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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
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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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可不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申请、颁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同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
建设工程投标,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含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无在建项目的新设立或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为1年。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已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严禁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严禁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对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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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和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第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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