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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技术方案管理,明确各级技术管理部门的职责,特制订本管理制度。1、基本规定
11、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分(子)公司不得越权审批。
1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必须为手写。在报总工程师审批前,审批表及封面的审核(编制)手续必须完善,否则不予审批。
13、需要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必须在工程拟开工7天前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到总工办。报批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模板及脚手架等专项方案时至少应附带主要结构的平、立、剖面图。
14、审批意见反馈到分(子)公司相关人员后,分(子)公司必须在收到审批意见3天内按审批意见修改并再次上报总工办。
15、所有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未审批前不准开工,专项方案未审批前该分部分项工程不得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经过专家论证,按照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并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6、编审批手续不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视为无效文件。17、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重要内容需要变更和调整的,必须编制调整方案或补充方案,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实施。18、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而有重大修改的,必须重新组织专家论证。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编制要求及审核、批准程序21、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一般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工程施工前,按工程属性不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目录》和专项方案目录要求进行编制。22、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由所属分(子)公司总工审核。分(子)公司总工应组织本公司质量、安全部门依据公司相关要求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2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必须经分(子)公司总工审核后方可报集团公司总工办,由总工办传送至质量部、安技部审核并报总工程师审批;总工办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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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总工程师、质量部、安技部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至分公司,分公司应及时按审核意见进
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报集团公司总工办,总工办再将修改
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传送至质量部、安技部和总工程师核对,核对无误
后,由总工办通知分(子)公司办理审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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