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故意或无心之举加害于公司使公司受到任何方面的损失或负面影响,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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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公司内的任何资料复制、打印、
传送、带出公司。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
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
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并在叁年内不得向它人泄露有损公司的任何性质商业秘密。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
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
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
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
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
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
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补偿金,此处不
再重复支付。
(2)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提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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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