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靠科学、规范运行的原则。第五条市气象局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影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影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监督县区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二)指挥、组织实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三)负责防雹增雨业务试验、科学研究;(四)负责炮(箭)手的上岗前培训和炮(箭)架的年审工作;(五)负责收集上报各类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检验评估作业效果,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第六条县区气象局是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县区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人影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区人影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接受省、市人影办的指导和监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发展规划,搞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基础建设和现代化建设;
f(二)负责空域的申请和作业指令的发布;(三)负责防雹增雨现役高炮、火箭等作业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搞好高炮、火箭作业安全制度的落实;(四)做好炮(箭)弹的计划、采购、保管运输;(五)负责所辖炮(箭)站及炮(箭)手的管理;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布设,由作业地市县区人影办根据作业区域的气候特点、经济作物分布、冰雹和降水云系经过频率最多路径、地理、交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