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20120331颁布时间r
20120501实施时间r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文号r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r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r
第一章 总则r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r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r
第四章 灾后处置r
第五章 法律责任r
第六章 附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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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
2012年3月31日r
第一章 总则r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r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r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r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r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r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r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r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r
第八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