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实质意义上的公正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绝对不能实现的。这正如世
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也正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正义,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正义。
这就是在公配权利和义务之前先制定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就算这一规则将导致实体上的厚些薄彼那也算是公正。这便是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公正。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于是我们发现,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得如此不切合实际。最理想的答案便是能做到二者并重。我们应首先确立程序优先的价值取向,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之上的实体公正。
三、欧美国家对于此问题上的观点态度。由于历史的原因,西方国家一向重视程序,特别注意以正当程序约束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到了令人费解的程度。西方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说“我们宁愿以公正的程序去实施一项残暴的法律,也不愿以不公正的程序去实施正义的法律。”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结果。相信大家一定对米兰达案有着深刻的印象。它的结果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