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继续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就此合同内容向第三方保密。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f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