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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厅(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进一步理顺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同一行政部
f门实施监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三、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六、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七、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拒绝。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八、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第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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