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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以及法院认为不宜作代理人的,都不能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证书,又是代理权限范围的证明文书。
f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是合同的一种,委托的事项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当事人的地位,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委托人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产生的委托代理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诉讼行为,如进行答辩,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等,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一类是特别委托,即代理人除可代理一般诉讼行为外,还可代为处分一定的实体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等。但特别委托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委托授权书,并逐一列明所授予的特别权利,即对实体处分权作列举式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仅作概括性授权的,视为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进行认真审查,凡上述内容不齐备的,应责令当事人补足,否则,该授权委托书无效。国内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视为有效。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而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不在国内居住,这就给当事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带来一定困难。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不便于直接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可以寄交或者托人转交。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则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才能生效。我国在该国未设使领馆的,可以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例如,当事人侨居甲国,我国未在甲国设立使领馆,但乙国在甲国设有使领馆,同时我国在乙国也设有使领馆。当事人寄交或托交授权委托书时,即可先由乙国驻甲国使领馆进行证明,再由我国驻乙国使领馆进行认证,此时该授权委托书才能在中国法院发生效力。此种途径过于繁琐,故而法律还允许当事人由当地的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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