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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
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
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f第六款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
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金。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
第三款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
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
f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
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
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元。
第十三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
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
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f第三款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
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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