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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投资人,应当核实在基金业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四)公司要求的其它内部审核流程。第七条公司募集人员认为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范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募集人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六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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