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信息公开的原则,比美国早了200余年。根据这项原则,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到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要求查阅该部门的所有文件及相关政务信息,包括财务方面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如果有任意公民怀疑某位政府官员公款私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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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公共资金,就可以向监督部门或媒体举报,随后有关方面就会立即开展调查。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调查举报的来源,受理举报的部门或媒体在法律上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同时,瑞典作为信息技术社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不仅推行电子政务,还实行信息公开和财产申报制度以及金融实名制度。任何人想了解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收入情况,可以直接给税务局打电话咨询,税务局并不查问。正是这种将公开透明做到极致的做法,使政府各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完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最大程度地杜绝了贪污受贿现象的发生。这种公开透明的制度也强化了公职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保证了瑞典政府各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高效廉洁。
(三)监督体系完善,制度针对有效。瑞典的监督体系相当完善,主要包括党派监督、议会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复合型的监督体系中议会监督体系即监察专员制度尤为受人关注。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由议会专职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制度,被誉为反对官员腐败的“一大杰作”和“对世界统治艺术的贡献”。根据法律规定,监察专员全部由议会选举产生,候选人要求无党派且熟谙法律、正直可靠、社会威望较高(通常是律师或法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主要为监督中央和地方的行政、司法活动,享有调查权、视察权、建议权和起诉权。他们受理民众的举报和申诉,并对其中重大的和可疑的问题进行调查。近年来,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署每年受理投诉近5000起,对其中20进行调查,提出批评等处理意见的约占1015。3监察专员视察和调查后,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且建议一般都会被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如果未被采纳,监察专员可以向议会有关委员会报告情况,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过舆论压力促使问题得以解决。对于调查或视察中发现的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监察专员甚至有权向法院直接提起公诉。由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很好地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因此,行政和司法系统中的腐败现象一般很难成型,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也逐步增强,社会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