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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廉政建设经验及其启示
作者:王华俊季君丽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14年第08期
摘要北欧国家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在廉政建设方面一直受到很高的评价,其中瑞典更是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瑞典在监督体制、信息公开、文化建设等方面彰显出自身的特色,构建了先进的廉政体系。瑞典反腐败的很多做法值得借鉴,在扬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发展廉政文化、深化信息公开等渠道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开创更为有利的反腐新局面。
关键词政务公开;社会诚信;监督体系;瑞典
中图分类号D75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28X(2014)08005704
瑞典作为典型的北欧国家,在廉洁程度和反腐败领域一直保持较高的口碑。根据“透明国际”2013年12月公布的2013年全球清廉指数(Corruptio
Percep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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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x)报告,瑞典以89分与芬兰并列第三,而中国只以40分排在第80位。1在反腐败斗争日趋国际化和全球化的今天,瑞典的廉政建设模式对我们推进本国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瑞典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积极推进立法,构建法律体系。瑞典作为典型的北欧福利国家,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相当先进。早在20世纪初叶,瑞典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方面的法律,强调预防和惩治相结合。1919年、1962年、1978年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2在刑法的有关条款中,对受贿罪作出明确规定。1977年修改了第二十二章第二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的职员;1999年,再次对该条款作出修改,使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瑞典法律还明确规定,不仅要惩罚受贿者,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受贿者判处罚款直至最多六年的监禁,而且必须惩罚行贿者,凡构成行贿罪的,一律判处罚款或二年以下的监禁。这些立法对有效预防腐败起到了显而易见的积极作用。此外,瑞典在民主平等、新闻言论自由和信息公开三个重要方面也积极立法,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瑞典的各个职能机构、新闻媒体和公民都有权依法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监督,这样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监督的实效性。同时瑞典的各个监督机构都相互独立,彼此不存在隶属关系,可以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彼此有效地从业务角度进行相互制约和监督。
(二)落实政务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政务公开,信息高度透明是瑞典廉政建设的一个突出方面。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国家之一,早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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