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编制是保证应急预案质量的基础,编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危险性分析情况三是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是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是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六是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是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二是应急预案的评审。预案的评审是保证预案质量的关键,但又要避免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进行评审,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负担。《办法》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几项评审
f要求:一是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二是涉及相关职能部门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三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四是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五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三是应急预案的备案。备案工作是指导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编制,提高预案质量的重要措施。企业应急预案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办法》明确规定,应急预案的备案应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安监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监部门中央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
f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