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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第六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八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第九条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f第十条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二)工期调整的要求;(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七)竣工验收与结算;(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第十一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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