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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第九条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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