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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程度本标准为首次自主制定,不涉及国际国外标准采标情况。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本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标准有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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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标准的实施不涉及对现行标准的废止情况。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六、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建议作为推荐性标准发布实施。七、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本标准为首次针对中医药数据集分类与编码规范制定的国家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在组织上建议在中医药信息研究机构应用实施,并逐渐引导其他中医药及其相关机构积极实施本标准。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好的改进建议反馈起草组以便进一步对本标准的修订完善。在技术上,在标准实施过程中,按照本标准中给出的中医药数据集分类与代码要求逐步对现行的中医药数据集的分类与编码信息进行规范,通过本标准的实施,尽可能的实现在整个中医药领域对中医药数据集的分类与代码信息描述的规范化和一致性。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本标准不涉及对现行标准的废止。
《健康信息学中医药数据集分类与代码》标准起草组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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