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交纳。
十、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代收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并由市中心出具交存证明。
十一、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的,原代收单位应将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执行。
十二、对于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售房单位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公有住房维修基金。
十三、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十四、本通知自二零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其中,关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归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票据票样。
二零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
制定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
第2页,共5页
f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