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高检诉发6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军事检察院刑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为了落实2006年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在公诉工作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行使起诉权、不起诉权,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促进公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我厅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1高
f检诉发第1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当中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提出意见并及时报告我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为了依法行使起诉权,保证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f1.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清楚;
2.无遗漏犯罪事实;3.无遗漏被告人。
二证据确实、充分
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2.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三适用法律正确
1.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2.认定的一罪或者数罪正确;
3.认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准确;
f4.认定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恰当: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四诉讼程序合法
1.本院有案件管辖权;
2.符合回避条件的人员依法回避;3.适用强制措施正确;
4.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6.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未超期羁押;
7.遵守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其他办案程序。
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1.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
f3.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初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