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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5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6车辆唯一性认定7联网查询8线外检验9线内检验10路试检验11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12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13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附录A规范性附录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检验项目附录C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附录D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参数计算方法附录E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附录F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附录G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附录H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参考文献
前言本标准第4章的41~43、第6章、第12章的121~124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第4章表1中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文如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条件具备后实施,条件不具备时暂不实施。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
f局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温州市江兴汽车检测设备厂、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俞春俊、赵德军、周向东、谢鹏鸿、周申生、陈南峰、秦东炜、于荣春、张涛、廖庆斌、张钧、吴云强、褚桂。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主要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GA46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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