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铜政201731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6【实施日期】201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7〕3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6日
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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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城》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国家、省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则。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规范、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辖区政府(含铜陵经开区管委会,以下同)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可确定专门机构承担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实行批次连片征收,条件允许的地方可先实施房
屋安置,后实施土地征收。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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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准备金专户,以保障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f征收土地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
第七条
征收土地程序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地范围,
并将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包含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同)。土地征收告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
土地征收告知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
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需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事项进行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