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追偿。
2承租方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3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如有未结算的款项,例如:租金、提前解约违约金等,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
扣除。4租期到期,承租方交还租赁车辆,出租方应当在车辆交还后30日内确认有无交通违章信息、违法
行为、车辆内配备物品有无损坏等,经出租方核实均不存在上述情形后30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2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金不足本合同约定金额的,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告知后3日内补足,迟
延补足的,每迟延一日承担应补足金额的1的违约金。3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即未履行部分租期租
金总额的30。三、车辆保险及理赔1车辆保险购买方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约定履行:
1)承租方委托出租方统一采购车辆保险的,购买保险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当年度(自甲方实际承租之日起12个月)保险费承租方应当随同首期租金一起支付甲方。具体购买的保险内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履行。
2)承租方自行购买保险,具体购买的保险内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履行。承租车辆为新车的,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提供相应证件后2日内完成全部保险购买工作,因承租方迟延购买导致出租方无法上牌而引起的迟延交付,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无保险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4)之后每期保险承租方应当在上期保险到期5日前购买完成,若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无保险
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2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等的,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报险,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
方。3承租方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等的,须到出租方指定的或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地点进
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依本合同约定的日均租金金额×停驶天数)。4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等的,承租方应先行垫付包括但不限于拖车施救费、维修费、医药费、交通费等
全部相关费用。若车辆事故或损坏等属于本合同约定保险范围的,承租方应在事故结案一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文书等、事故调解书、损失
word编辑文档
f
清单以及有关修理费用、交通事故相对方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等单据,以供出租方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5非保险范围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部分、超出保险限额部分、保险免赔部分等的费用,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