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税收管理与筹划第一百一十八条XX系统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税务主管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年检、税务事项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各公司应当结合产业、产品等情况,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向属地税务机关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正确计提、核算各种税费;及时办理税收申报、解缴等工作。第一百二十条股份公司建立税收筹划领导小组,负责审批XX系统各公司的税收筹划方案。第一百二十一条各公司应在非违法前提下,通过对涉税业务的研究和策划,制定、比较和优选纳税操作方案,并以涉税零风险和绝对节税为判断标准。第一百二十二条税收筹划工作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统一组织,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或专项方案的草拟、报批、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一百二十三条税收筹划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的技术手段。第一百二十四条税收筹划工作必须坚持以合法为前提,即纳税筹划运用的手段,必须符合现行税收法律规定,不得与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冲突,严禁采用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
f第一百二十五条税收筹划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一切选择和安排都必须符合节约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享受与行使。第一百二十六条税收筹划工作应以对公司的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统筹分析为前提,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进行事前分析、制定、选择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并能给公司带来绝对的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税收筹划工作应当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属地单位应当加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领导与督促。第一百二十八条税收筹划的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常规性经济活动:主要是价格转移、存货计价、费用分摊、购货等;(二)专项性经济活动:主要是企业设立与分立、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筹资、融资租赁、企业兼并与收购、清算等。第一百二十九条税收筹划方案实施前,应对效果进行预测和评估,并经股份公司批准同意。第一百三十条税收筹划的策略、技术和方法,应随着税收政策及相关法规的变化而适时调整。第一百三十一条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避税筹划:即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汁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作出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
f(二)节税筹划:即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前提下,充分利用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