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后2007年1月2日张某又与用人单位补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张某是否与校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没有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4假设张某单位因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想进行裁员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1年后招录时同等条件是否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41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不应当。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若你是张某聘请代理律师,请说明本案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保费用若干。(2)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3)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6若你是校方的代理人,请说明代理此案件诉讼抗辩理由?
f(1)仲裁诉讼时效已过。《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1年。(2)否认双方存在劳动事实关系,将举证责任推之对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设本案张某自2008年5月1日开始与校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8设上一问中,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又在外B单位从事兼职,因精力有限导致耽误校方食堂生意,损失约1000元,问校方的损失怎么解决?依据何在?《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设本案中张某某日正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住院无钱治疗,想申请先于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4条: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