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卑鄙类商务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6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7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如书店、报摊,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8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9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11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12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13电子代理:是指不需要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1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意思表示。15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6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17“到达主义”:是大陆法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18“发送主义”: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判断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