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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救助机制,改善贫困精神残疾人的医疗、生存状况,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1号)和《省残联等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江苏省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残发〔2014〕39号)文件精神,结合大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建立病情稳定期贫困精神残疾人日常基本用药保障机制,为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合并简称“基本医保”)范围的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的精神类药物治疗。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二)制度保障,专项救助相结合。三、基本用药对象具有大丰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的持证贫困精神残疾人。四、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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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参保(合)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所产生的药品费用分别由基本医保、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专项资金按规定分担,个人不承担基本精神类药物费用。
(二)基本用药救助专项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和省财政的补助。(三)要加强基本用药救助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如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五、工作程序(一)确定定点医院。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一所具备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大丰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贫困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定点医院和基本用药救助一站式服务中心。定点医院对受助人按照诊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定期复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治疗效果;执行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定期将发药情况汇总报市残联;配合残联做好登记、数据统计等工作。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医疗卫生政策法规,若出现医疗、药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二)确定基本用药范围。根据精神类药品品种、年人均剂量、疗效、不良反应,确定基本用药范围(参见附件1)。定点医院进行诊疗时优先使用二代抗精神病药物,但不得超范围用药。(三)确定免费基本用药对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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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向户籍地镇(区)残联提出申请,提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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