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025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上海地区建筑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就2008年底前本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实施办法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以及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地,下同),工作量大于100万元的装潢工程,其他工程造价大于500万元或工期超过90天的工程。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一)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标准进行评定,并须完成规定的施工现场达标率。(二)施工现场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03)贯标为基础,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主要评分依据,同时结合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结合现场改善民工作业、生活环境的文明卫生情况;结合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技术改造和创新的投入情况;结合施工现场对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安全技能、职业素养方面的培训及考核情况,形成《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一)进行评定。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要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达到70%以上,三级及其它企业应达到50%以上。
f(二)施工现场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2006年底,建筑施工企业80%的施工现场要达到“合格”;施工现场的“优良率”:特级企业应达到75;一级企业应达到60;二级企业应达到40;三级及其他各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