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总则(第1条第8条)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附则(第3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应
1
f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
2
f(一)出让、转让、延续矿业权需要收取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另有规定的。第十条评估依据矿业权评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
第十一条评估要求矿业权评估师在依据、参考或引用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其他研究、设计、论证报告等的数据和结论时,应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