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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Ge
eralPri
ciple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供检样品制备。
2仪器和设备21天平。22高压灭菌器。23振荡器。24三角瓶。25玻璃珠。26玻璃棒。27刻度吸管。28研钵。29均质器。210恒温水浴箱。211采样用具:不锈钢勺,剪刀,开罐器等。
3培养基和试剂
31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
85g
蒸馏水加至
1000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mL,10343kPa15lb20mi
高压灭菌。
32SCDLP液体培养基
成分:酪蛋白胨
17g
大豆蛋白胨
3g
氯化钠
5g
磷酸氢二钾
25g
葡萄糖
25g
卵磷脂
1g
吐温80
7g
蒸馏水
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量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与其它成分混合,加热溶解,调pH为
72~73,分装,10343kPa15lb20mi
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的吐温80充分混
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代替。
33灭菌液体石蜡。
34灭菌吐温80。
f4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41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应适量增加,其总量应大于16g。42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43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44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应先做微生物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45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用采样用具、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规定进行。
5供检样品的制备51液体样品511水溶性的液体样品,量取10mL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混匀后,制成110检液。512油性液体样品,取样品10mL,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的吐温80,在40℃~44℃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
,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75mL在40℃~44℃水浴中预温,在40℃~44℃水浴中乳化,制成110的悬液。52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521亲水性的样品,称取10g,加到装有玻璃珠及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充分振荡混匀,静置15mi
。取其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522疏水性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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