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三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四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五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同意后,撰写审查报告并填制好各种表格和审批表,报本信用社(部)贷款审查委员会会办研究。第十四条基层社全办研究同意后,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联社资金营运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经联社资金营运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联社资金营运部门登记台帐,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传递到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部)。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基层社(部)将相关资料传递到联社营业部。第十六条联社营业部收到资金营运部门书面通知和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部)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保证金是否办理冻结手续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承兑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兑申请人是否在开户信用社(部)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第十七条联社营业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入有关科目。第四章管理与核算第十八条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在“2511保证金”科目下单独设立专户核算。第十九条保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第二十条联社营业部设立台帐和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将到期的承兑汇票款项,从信用社(部)存入联社款项中直接解付。第二十一条联社应派专人进行管理,设立台帐及时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主动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应于到期日前10日向出票人发出催付通知。第二十二条客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应在联社对客户年度授信总额范围内。第二十三条联社营业部应在表外科目设立“承兑汇票”专户,核算承兑申请人保证金的有价凭证。
f第二十四条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未使用已承兑汇票的注销、已承兑汇票丧失后的挂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