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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服务水平,快速、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拥堵,保障人民群众平安顺畅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省境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涉及人身伤亡、各方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快速处理。快速处理方式包括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f(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有(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后等候处理。有(四)至(六)项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在事故处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公室,或者在合适地点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专门处理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服务区、收费站等地点设置临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场所。第五条确因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时常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拟筹建快处中心的,应当逐级以书面形式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建设完成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合格后,正式开展工作。快处中心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设立统一的公安标识,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公开办事流程、事故处理程序,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
f和群众的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快处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考核通报,如有违法违纪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自行协商处理:(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相互查验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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