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听取陈述患方发言存在给医方定性、扣帽子的情况,对医院、医师无端指责、侮辱对方陈述大量与鉴定无关但可能影响专家作出结论的内容不利鉴定结论的应对策略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9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不利鉴定结论的应对策略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抗辩理由:鉴定资料不充分,鉴定人偏听偏信,我方没有陈述意见
f不利鉴定结论的应对策略对其他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要求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不利鉴定结论的应对策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和对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其他问题患者未经请假外出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医疗植入物故障恶意拖欠医疗费用拒不出院患方恶意抢占病房患者财物被盗医疗纠纷老帐新算久拖未决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仍可起诉
f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r